为什么坏事一般都发生在月黑风高的时候?

  来源:凤凰读书葛兆光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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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古代中国人对于夜间行为,好像都有一种想象,就是凡在夜间所为的,都是鸡鸣狗盗、奸淫邪妄之事。」
     【编者按】「古代中国人对于夜间行为,好像都有一种想象,就是凡在夜间所为的,都是鸡鸣狗盗、奸淫邪妄之事。」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夜幕下不仅是黑暗,而且是阴谋、混乱、肮脏和反叛。因而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时间的反常,就是伦理秩序的颠倒。这一连串的联想,就是传统生活习惯的观念性产物。胡适在他六十岁生日时曾表示,他一生的文债和心愿就是写完他的思想史,可以看出,思想史在当代中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思想史不只是要讨论思想,还要讨论思想的历史背景、知识基础以及成为制度的过程,所以,它总是和政治、社会、生活的大千世界相关联,它无法画地为牢,也无法限制自己的边界。葛兆光教授作为思想史研究专家,在文中从思想史角度出发,对所谓「夜间多恶端」现象进行了梳理,深入思考与总结......

 葛兆光教授

事情常常很奇怪,你针对夜晚的管理越严格,社会上关于夜晚混乱的传说故事就越多。因为这些传说故事都发生在夜晚,又更加使人相信夜晚与罪恶的关联。大家都知道,一说起不可思议的犯罪,常常会说“光天化日之下,居然如何如何”,说明大家不相信白天会发生坏事呀。为什么呢?因为大家都觉得,干坏事应当在黑夜嘛。这个观念很古老了,在古代口耳相传的故事和文字传播的传说里面,很多破坏秩序的事情,确实常常发生在黑夜。“月黑风高”,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杀人放火”,“夜不归宿”,让人想到的可不就是“道德不轨”嘛。

我们以明代为例,明代关于黑夜犯罪的故事很多很多,关于黑夜犯罪的历史记载也不少。小说故事有时候就是历史,历史有时候也像小说故事,所以我们从小说与历史中找一些互相可以对照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江船上谋财害命。大家看《警世通言》第十一卷《苏知县罗衫再合》,这是很有名的小说。说永乐年间仪真县,就是现在江苏长江边上啦,有一帮专门在水路上半夜劫财的一伙强盗,以徐能为首,聚了一班水手,叫做赵三、翁鼻涕、杨辣嘴、范剥皮、沈胡子,这些人都不是个良善之辈,时常打劫乘船的客人,看看大约有些油水,看得上眼,就在半夜三更,悄悄地把船移动到僻静的地方,把客人谋害了,然后劫了财产,这个故事就是说他们为劫财色,把乘船赴任的候补知县苏云,用棕缆捆作一团,像一只馄饨,扔在水里,几乎把他一家人全害了,幸好他的夫人逃生,最后到操江林御史那里告了状,报仇雪恨。

虽然这是小说,却有很真实的背景,《御选明臣奏议》里面,有明正徳年间官员唐龙的一份上疏,里面就曾经提到,在鄱阳湖上,有贼船数百,往来劫杀。“各府州县,非告白昼杀人,则诉黒夜劫夺,盗贼无处无之。”,而嘉靖年间,《皇明疏钞》里面有黄绾专门写的《弭江盗疏》,里面也提到,长江上半段从九江到太平,下半段从镇江到苏松,这本是“东南襟喉之地,舟航往来之途”,但是,却常常不安全,怎么不安全呢?说盗賊不时出入,而且肆无忌惮地打劫来往的商人,甚至拒捕官军,一旦官军人多,就急忙逃得无影无踪,官军一走呢,就又重新聚集起来,所以,常常发生类似抢劫杀人如《苏知县罗衫再合》这样的故事,比如明代成化年间的陈炜在江西布政司任上,就处理过一个案子,上杭的富商林春,打发他的姨太太王氏回老家,到了鄱阳湖,同船的人夜里把十几个人扔到水里,把他们的财物都抢了,这就是在夜色的掩护下杀人越货呀,幸好被窜下水的王氏,还幸运地没有沉溺,漂了三十里以后得到援助,终于告官,陈炜派了兵吏,悄悄地察访,在抚州一举抓获,人赃俱获,盗无一人免者”,真正上演了一出《苏知县罗衫再合》式的故事。

第二个例子是夜里乘火打劫。《隔帘花影》第二回《寡妇避兵抛弃城居投野处,恶奴欺主勾通外贼劫家财》中说,有两个坏人全福和李小溪,专门等三更时分去打劫,有一次来到刘家庄,先把场围一垛杆草点起,跳过墙去,烧起后面屋檐来,乘乱就大肆抢劫。这种夜里乘火作案的方式,在明代事实上也是很常见的,比如正德三年(1508)三月在饶州余干县,夜里就有贼来打劫富裕的商人段氏,点起火来,谁知道,这场祸殃及正好住在段家的邻居康万钦的妻子彭氏,在焚火烧屋中,她被强盗搜出,捆起来押到祝家桥的时候,彭氏为避免受辱,找了个机会投水自尽,三天以后,丈夫寻找到妻子的尸体,据说“其面如生”,于是,官方宣布表彰她的节烈,这件事情有大文学家李梦阳的记载。

第三个例子是夜间劫狱。大家都看过《水浒》,在《水浒》第三十八回《浔阳楼宋江吟反诗,梁山泊戴宗传假信》里面,梁山好汉想劫狱救宋江,这时,被打入死牢的宋江和押牢节级戴宗,就是神行太保啦,他们商量好,宋江就披散头发,倒在尿屎坑里滚,装作失心疯的样子,要逃出牢笼,但是,却没有瞒过江州通判黄文炳的眼睛,结果劫狱不成。可是,我看一些资料,明代确实有夜里劫狱成功的,万历三十四年(1606)正月初一的夜里,安徽宁国府犯人胡以华得到外应,偷偷地得到铁凿,于是假装肚疼,向看监狱的陈六哭诉,要求他暂时解开钮镣,以便大便,因为当时陈六已经喝醉,而民壮方顺等巡夜人也喝多了酒,管理的刑房吏石元嘉,又不来查夜,负责的官员全介也不来亲自点视,结果,胡以华凿开了墙壁,犯人全部逃走,而狱卒陈六酒醒以后,吓得自杀身亡。

你们如果看看明代的文献,就知道什么聚众赌博啦,入室偷盗啦,越轨淫乱啦,越狱逃逸啦,这些光天化日之下,良民绝不会干也不能干的活动,都是在黑夜中坏人干的勾当。明代有一个官员张宁在管理福建汀州府的时候,就曾经发布榜文,告诉乡里,说当地坏人“十兄弟”游手好闲,不务生业,专门结交无赖之徒,每天强迫乡里的人轮流办饮食,在街坊里面肆意勒索,特别是到了夜里,仍然不散,专门搞奸淫、赌博,哄骗钱财这样的事情。万历年间,一个叫张维枢的地方官看到一些恶少凶徒,总是在夜里呼朋引类,抢劫赌博,为非作歹,就颁布示令,宣布老规矩,“以一鼓三点为期,不许擅自行走”,特别是民间婚丧嫁娶的宴会,更不许妇女到了半夜还宴饮不归家,因为他觉得,夜里容易使盗贼生心,也容易导致男女混杂。到了明末,著名的学者刘宗周更是向地方官建议,连那些唱戏的梨园也关闭起来,因为斗大的一个小城,一下子聚集数千人,夜聚晓散,日耗千金,更麻烦的,不仅仅是他们破坏了平静而有规律的日夜作息,而且还在里面出现了很多坏人坏事。

当然,夜间聚众不是在明代才特有的事情,以夜间赌博,导致杀人夺财的事情为例,明代之前的宋代,大家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潘司理拟《因赌博自缢》,明代以后的清代,大家看乾隆年间的地方官的题报,这种事情是很多很多的。

顺便在这里再提一点,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漆黑的夜里,不仅是恶人犯案的时间,是伤风败俗的机会,也是狐鬼惑人的时候,而且还变怪百出,让人畏惧。什么原因呢?因为人鬼殊途,阴阳悬隔呀,所以人们在白天活动,而鬼怪在夜间出没。大家都一定听过鬼怪故事,这些故事的时间,大都发生在夜里,哪里有大白天见鬼的呢?所以,这种对黑夜的恐惧观念来历悠久,上自士夫,下到民间,流传的故事里面,如果主角是狐仙物怪、亡魂阴鬼,那么舞台往往在荒郊坟茔,而时间则一定是在半夜三更。所以,传统社会中的人普遍相信,正确的生活秩序是“明而动、晦而休”或者“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可是,在古代偏偏有人还是要“昼伏夜出”甚至“夜聚晓散”。

话说回来,什么半夜偷鸡摸狗啦、聚众赌博啦、甚至乘黑打劫啦,应该说,还不是最让政府和官员担心的,个别民众违反规定的时间安排,生活习惯异常,这没什么,最多它只是违背了儒学或理学的理想秩序,使社会总存在一点点不安定的因素。

对于官方来说,更麻烦的是有组织的集体行为。对于那些并非个别的,而是集体的,一大帮人晚上聚在一起,古代中国的官方和民间,都相当紧张和警惕。为什么呢?因为这不是外在制度和内在自觉可以约束的啦。一些被迫私密化、边缘化的集体行为,本来就是被你们这些法令啦、道德啦,驱赶到黑夜里秘密进行的,为什么要在黑夜?就是你不允许嘛,所以,它要躲开你的监视嘛。特别麻烦的是,这些本来在黑夜里面不让集会的时候,还有那么多人热情地聚在一起,一定有些是很热烈的信仰,可是,一旦它是一种秘密的、热烈的、有信仰的活动,其诱惑力和煽动力就非同小可。大家都知道呀,如果这没有一点诱惑力,大家干嘛要半夜不睡觉来聚会呀?所以,民间社会也好,官方政权也好,都相当害怕这种不在监督视线范围内的集体的秘密行为。

前面我们说,在古代人的想象世界中,在月黑风高之际出来的,不是抢就是盗,不是嫖就是娼,更不消说,还好多人聚在一处,聚在一处干什么呢?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夜幕下不仅是黑暗,而且是阴谋、混乱、肮脏和反叛。这一连串的联想,就是传统生活习惯的观念性产物,思想史要不要考虑这些观念和它的影响呀?我想,古代人绝对想不到现代都市的生活方式,也绝对想不到现代社会里面,“昼伏夜出”倒是有钱有权人的生活习惯了,你看,现在很多明星啦、大款啦,都是夜生活很多的,白天要睡大觉的。可是,古代中国人对于夜间行为,好像都有一种想象,就是凡在夜间所为的,都是鸡鸣狗盗、奸淫邪妄之事。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时间的反常,就是伦理秩序的颠倒。所以,《警世通言》里面有一篇《范秋儿双镜重圆》,里面说到群盗,就用了两句“风高放火,月黑杀人”来形容,风高月黑的时候好干什么?就是放火杀人嘛。

从过去的法律文书、历史记载、戏曲小说中看来,在所有昼夜颠倒的生活现象中,最让官方最紧张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带有宗教信仰的人,一大伙子在夜间的聚会。后唐天成二年(927)六月七日法布的敕令说,这种聚会常常是导致僧俗、男女的界限混乱,夜间聚众,假装是宗教宣传说教,实际是放纵情欲。所以,皇帝下令各地州县镇,严肃查办,而且要“重杖处死”,这就是大罪,判得很重了。

从宋代的文献来看,这一类规定,在宋代越来越多,并且正式写在法律文书里面。《宋史·刑法志》里有一段话很常见,很能说明问题:

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课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

这里有几个罪名,一是“左道”和“妖言”,这就是邪教呀,从古代就严禁,所以现在禁止是有历史依据的,二是夜聚晓散,凡是夜里干的都是邪恶的事情,和杀人祭鬼一样,不文明。我们来看宋代的几则记载:

一、北宋的天圣五年(1027),刘随给宋仁宗上疏,建议禁止“夜聚晓散”和“造仪仗事神”,因为他自己在地方上任职,知道这种民间活动很多,“诱之以天堂,怖之以地狱”,而且“夜聚晓散,谓之修善”,这种聚众的结果,就是可能动乱闹事,何况又有作为仪仗的兵器在手,他建议要在乡村的交通要道,把禁令写在墙壁上,让民众知道禁令。他特别提到,这种妖术惑众的危害极大,很容易扰乱秩序,这种混乱对士大夫的历史记忆很深刻呀,他说天禧年间(1017-1021),在河阳这个地方,一种迷信妖怪活动很流行,不出十天,就传到了北宋的首都汴梁,搞得大街小巷人心惶惶,幸好官方及时出了榜文,捉到了“夜聚晓散”的人张子元等几百人,由吕夷简执法,几个月后才得到安定。他认为,现在妄称自己有几百岁的张惠真,就是当年那种“夜聚晓散妖妄之人”,他说,夜聚民众一定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

二、至和元年(1054),赵抃又上书给宋仁宗,激烈批评道士传授符箓惑众,说有龙虎山道士王守和,在开封寿星观内纠集京师官员百姓妇女等一二百人,“以授符箓神兵为名,夜聚晓散”,而且要在十五日夜间,登坛聚众作法,他对此深表警惕,而另一个叫李清的人,也以念佛为名,号称经社,晚上聚会,白天散去,所以他担心惑众生事,就建议由开封府负责,把这些为首的人押解回本人的原籍,以免社会动乱。

三、从此,在宋代,“夜聚晓散”就成了一种妖淫谋逆的代名词。大家可以看看《宋会要辑稿》,这里的刑法部之二,收录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还有《名公书判清明集》,这里面也收了很多宋代人的判词,很反映当时士大夫官员的想法,比如吴雨岩的《痛治传习事魔等人》里面就说,在饶州、信州之间,民众无知,常常被妖言迷惑,“男女混杂,夜聚晓散”。

“传习妖教,夜聚晓散”成了从北宋到南宋的官员向朝廷报告中最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我们看到,在《宋史》、《长编》、《会要》、《清明集》、《奏议》里面,不下几十近百次这样的报告。对于政府和官员来说,这确实是最感焦虑和紧张的一件事,因为,这个威胁远远大于一般的在晚上偷鸡摸狗、赌博生事、打家劫舍。它的威胁是什么?第一,是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第二,要威胁到政权的存在;第三,是甚至要影响到主流文化的指导权力。所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都要非常严肃地面对这一事情。各地的地方官,有时还要临时颁布地方性的严厉规定,比如,宋代的张守就向朝廷报告,说近年乡村有昏夜聚首素食的所谓“夜斋”,因为在晚间进行,所以和“夜聚晓散不甚相逺”,所以他发布榜文,命令本路州县乡村禁止,并且要求朝廷也下令,让各地都按照这种方式执行。当时规定,凡是夜聚晓散、男女杂处的,要判处流刑,流放三年。

这种规定,到了元明两代,还是一样执行的。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通制条格》里面都有记载呀,比如,至元十一年(1274)五月十六日的中书兵刑部禁令,说到大都街上有泼皮撕打、跳神师婆、还有夜聚晓散的,所以要严厉禁止,至元十六年(1279),中书省、御史台又重申,对于汉族地区“祈仙、祷圣、赛神、赛社”活动,要一概禁止,原因是容易造成混乱,尤其是这些活动置“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若不拘收,且恐因而别生事端”。过了几十年,到延佑四年(1317)五月,朝廷又下令重申,所有的城市都禁止祈赛神社、扶鸾祷圣、夜聚明散。为什么?因为这种煽动性很强的宗教信仰,是很有可能引起大规模骚乱的,那些夜间带有犯禁的聚会,其冒险意味更容易刺激人的越轨之心,这不是蒙古人的忧虑,蒙古人还没有那么警惕,反而是汉族士大夫的担心,他们看到宋代的食菜事魔,元代的白莲社、白云宗,都是这样,所以格外警惕。

我这里念一段元成宗大徳七年(1303)郑介夫的奏疏给大家听,他说到当时的白云宗,“其初未尝有法门,止是在家念佛,不茹荤、不饮酒、不废耕桑、不缺赋税”,这是官方可以容忍的呀,可是,下面就不一样了,大家听听,他说,这种宗教信仰,在“前宋时谓其‘夜聚晓散’,恐生不虞,犹加禁絶,然亦不过数家而已”,可是现在呢?“今皆不守戒律,狼藉荤酒,但假名以规避差役,动至万计,均为诵经礼拜也,既自别于俗人,又自异于僧道”,这就很有趣了,一是不守戒律,不合宗教伦理,二是并非真正信仰,只是逃避差役,三是既不是政府管的世俗人,又不是合法的佛教道教徒。这样的人如果太多,动以万计,那么如果不加以严禁,就很麻烦了。

所以,这就成了一个古代中国的传统。明代和清代的法律都继续规定,对这些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的端公、太保、师婆,以及假借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名义的,只要是夜聚晓散的,为首者要判绞刑,次要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之所以要如此禁止夜聚,古代人自有他们的想法,《明会典》卷十中特意说到这一点,有常产、有常心的人,很容易认同现实的政治,遵循传统的秩序,但是,那些游手好闲、不务生理、邪术左道、扶銮祷圣,烧香结社、好饮赌博的人,则因为行为受到制度的压迫,不得不“夜聚晓散”,所以说,官方应当严厉查办。

为什么那么严厉?因为这种带有宗教色彩、而且人数众多的夜间集会,确实是一种对“秩序”的破坏,对“控制”的反叛,它会激起长期单调生活中的民众,对于越轨行为的好奇。这一点很多专门研究民众叛乱史和宗教信仰史的人都讲过,一个法国学者在讨论宗教集会时说,祭祀典礼与叛乱骚动经常相伴相生,这在历史上是常见的事情。持续的平凡生活,会产生了欲望难以满足与精神压抑的倾向,所以,典礼和叛乱的常常会结合起来寻求渲泄,按照他们西方人的说法,在这一瞬间,社会处于它的“休息”状态,秩序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这种夜间的叛乱或者骚乱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所以,从宋到清,一千年来,对于宗教性的夜间聚会有相当严厉的管制,这也造成了一个后果,就是后来的士人,只要面对各种民间宗教和外来宗教时,如果想把他们定罪,就总是要说他们“男女混杂,夜聚晓散”。因为黑夜里,总是不干好事,什么坏事最丑恶呢?就是男女混杂嘛。这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在古代有效的办法,凡是攻击一个宗教、一个人,就可以说他“夜不归宿”,“夜不归宿”的暗示就是“道德有亏”,否则你干什么呢?晚上不在家,就是干坏事嘛。所以,就连后来对付天主教的时候,它们还是会采用这个方法。比如明代万历年间礼部郎中徐如珂攻击天主教,就说天主教“公然夜聚晓散”,对于任何异端宗教,官方和士人历数它的罪名,总是有“夜聚晓散”,大家看看清代黄育梗《破邪详辩》就知道了,后来晚清时攻击西方传教士来中国传教,还是想当然地用这个方法。

本文选自《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

作者: 葛兆光/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 2019-5


        (编辑: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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