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
《办法》明确,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本市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复核、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复核、鉴定活动。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选定方面,《办法》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作出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参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应超过征收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最高且超过参与协商被征收人数50%以上的评估机构视为选定有效。协商选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得票率高的前三名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选定过程应公开、全程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宣布选定结果。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当公示。牵头评估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按照统一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只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制作和保留被征收房屋的影像数据,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照有关规定,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价值评估所必须的资料。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价值评估以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向评估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所说明的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
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一用途且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结构、功能完整性等基本相同的成片房屋,可先确定典型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微观区域因素、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差异,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评估结果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靳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