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销售了半袋过期花生米,总重量不到二两,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要罚我五万元,我一年也挣不了这么多钱,这可叫我咋办呀?”
近日,陕西省子长市,一家湖南湘菜馆因销售半袋过期花生米被市场监督局罚款5万元,老板李某强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半袋花生米过期,就罚五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8月初,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有4袋标识品名为某品牌花生的袋装食品,包装袋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规格为每袋160g,其中一袋已经开封使用,确定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据此,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南湘菜馆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店作出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强拿到事先处罚告知书时死活想不明白,就使用了一把花生米,就要罚5万元?于是他带着疑惑来到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调查,该品牌花生是李某强于2021年6月20日在子长一超市采购,进货价格为1.5元/袋,有一袋开封并在涮牛肚菜品中使用1次,涮牛肚菜品售价20元。
另查明,该店经营时间较长,在当地声誉良好,在近几年的数次检查中也是头一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属初次违法,李某强本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目前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原料生产的菜品所造成的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子长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申请监督人李某强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湘菜馆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作出详细说明和监督申请人李某强的监督诉求后,听证员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针对5万元的罚款数额到底高不高的争议焦点,听证员们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肯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法有据的前提下,认为综合考虑案情,可以适当降低罚款。
在检察机关的居中调解下,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检察院、听证员的各方意见,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对湖南湘菜馆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路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