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告别“药事服务费”,药学服务价格要来了

  来源:工人日报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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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福建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为15项临床

近日,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福建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为15项临床药学服务“定价”,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

专业人士指出,此次福建省医保局开展药学服务收费的探索,标志着我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迈上新台阶。也意味着,将告别“药事服务费”,药学服务价格政策即将到来。临床药师面向患者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有利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未来患者在药学服务上的获得感有望进一步增强。

  项目设置更科学

此次试点,福建省医保局将药学类医疗服务设置为15个价格项目,其中6个为“加收”项目。具体包含:药物治疗门诊;静脉药物配置费、静脉药物配置费(特殊药物);血清药物浓度测定;体液抗生素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药物敏感试验(结核杆菌)、药物敏感试验(特殊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超过1个基因检测);多学科综合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项目设置更科学,内涵边界更清晰。”医保研究院价格招采室主任蒋昌松分析说,其中,药物治疗门诊为新增项目,更好地体现了药师临床服务价值;静脉药物配置费等是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后,规范整合形成的,项目设置更优化,价格水平也更合理。比如,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超过3种药物按3种收取,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超过2种药物按2种收取等,防止过度医疗。

在蒋昌松看来,在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项目的参与主体中增加临床药师,强调临床药师现场参与、提供实质服务、进行临床用药干预,允许加收相应费用,提高了药师参与临床诊疗的积极性,也体现了项目质价相符的导向。

  药学服务价格要来了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9月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在关于改革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章节中就出现了“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提法,业界对于这一新提法是否能和此前的“药事服务费”画上等号有众多猜测。

蒋昌松分析称,此次福建省医保局开展药学服务收费的探索,可以理解为《“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之后的另一只靴子落地,具体来说就是:药学服务价格政策要来了,“药事服务费”将走了。

据悉,“药事服务费”的提法见诸官方文件,始于2009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特别是2017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被全面取消后,医药界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呼声强烈,但一直鲜有地方能真正落地。

业界理想中的“药事服务费”是按人头、处方收取门诊“药事服务费”,按床日、住院人次收取住院“药事服务费”。蒋昌松指出,药事服务内容庞杂,除了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还包括仓储管理、药品损耗等医院内部管理事项,以及处方审核、用药培训等医院提供服务时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因此按处方或者人次收取“药事服务费”具有不合理性。

此前有研究者随机访问数百名患者,受访患者均表示除药品发放、处方校对、简单指导等内容单薄的服务外,没有明显感受到“药事服务”,故而不接受此项服务收费。

蒋昌松进一步分析说,与“药事服务费”不同,此次福建省医保局试行的药学服务价格政策,强调药师直接面向患者提供具体服务,有需求才服务,有产出才付费,并且明确拒绝“人头费”“门槛费”式的价格项目,明确将医院内部管理事项作为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取向更务实,在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同时,更容易被患者认同和接受。

  以患者为中心

记者看到,《通知》附件的服务项目价格表,对项目内涵、边界规范、计价单位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药物治疗门诊的单次价格是20元,静脉药物配置费为每组1元,静脉药物配置费(特殊药物)为每组40元。

不少人关心,药学服务收费是否会增加患者的就医负担?对此,《通知》明确,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住院诊查费按规定“加收”后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大部分的药学服务由医保买单,患者的就医负担并不会因此加重。

“核心就是让药学服务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蒋昌松分析说,未来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就是要“以患者为中心”。

这也意味着,对药师的要求更加严格,患者对药学服务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会进一步增强。以药物治疗门诊为例,《通知》明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才能面对患者提供门诊服务。2021年10月,国家卫健委曾发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从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编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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