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跳楼自杀 生前借款千万去向成谜 警方:无法介入

  来源:中国青年网佚名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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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原本安静的广西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桂平市一职)被一起坠楼事件搅得沸沸扬扬。

女教师跳楼自杀。近日,原本安静的广西桂平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桂平市一职)被一起坠楼事件搅得沸沸扬扬。记者12月27日从桂平市委宣传部获悉,坠楼者是桂平市一职的一名女老师,她近年来先后向该校25名老师借贷700多万元,加上利用社会关系获得的其他借款,总金额逾千万元,目前巨额资金流向成谜。

女教师借债千万坠亡

坠楼牵出借贷风波

12月7日凌晨4时左右,桂平市一职教工公寓发生一起坠楼事件。后经校领导到现场核实了解,坠楼者为该校女老师李某某,她已不幸身亡。警方调查后认为坠楼事件为当事人所为。

7日上午,桂平市一职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通报了该起事件。散会时,有老师叹气称借给李某某的钱要"打水漂"了,旁边不少老师也表示,李某某借了他们不少钱。

12月27日,记者从桂平市委宣传部提供的一份桂平市教育局汇报材料中获悉,李某某生于1983年2月,已婚,系桂平市一职语文教师。根据一教师提供的借贷统计,她的借贷金额逾千万元,其中涉及该校老师25人,金额为721.4万元。目前,一部分借款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借款理由五花八门

据汇报材料中表述,李某某以"表哥撞死人要赔60万元"、"亲戚买地投资短缺资金"、"母亲病重"、"投资工程建设工人摔死要赔偿"等理由向他人借贷。一名普通的职校老师,为何能让身边亲友甘愿拿出积蓄,甚至贷款也要借钱给她?她借来的钱又用在了哪里?

" 都怪自己被高息蒙了眼。"远在广东的一名受害者坦言,李某某的丈夫卢先生也是桂平市一职的教师。李某某自2011年开始,就以学校需要筹集项目建设过渡资金,募集到的资金学校会给予高息回报为由,先后向她借了100多万元。5年来,李某某一直都给予她相应利息,她并未想到一切都是虚构的。

除了高息吸引,李某某还让放款人为其保守秘密,甚至同一办公室相邻的几名同事,均不知道对方亦借过钱给李某某。该办公室一名同事表示,每次李某某在学校找她谈借钱的事,都会拉她到学校操场单独"逛逛"。李某某每次均称因为信任才找她借钱,希望她要保守秘密,"李某某与她老公在学校也是挺有前途的教职工,当时我想着借钱给她不会出什么问题"。

女教师借债千万坠亡

巨额资金去向成谜

12月22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李某某的丈夫卢先生直言"不敢相信"、"难以接受"。

卢先生说,他与妻子李某某结婚多年,家里的投资都是由李某某负责。一年多前,妻子提及她的同学在银行做高管,还帮一些老板做"过桥"业务,投钱给她的同学,不仅利息高,而且周期短,让他"搞点钱"回来做投资,"目前学校一些中层领导的钱,都是以我的名义借过来的"。

卢先生表示,目前他不仅背负约200万元的巨债,还要承受同事们异样的目光,而且他还欠着银行20多万元的借款。他坦言,除了金钱上的打击,最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与他一起生活了多年的妻子,竟然一直在欺骗他。妻子坠楼前曾发微信给他说,多年来所谓的投资都是虚构的,是骗他的,"这让我十分心痛,一起生活那么多年,我分不清她告诉我的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

据了解,卢先生与这些受害者一样,已到公安部门报案,希望公安部门积极介入,查清资金流向。

12月23日,记者从桂平市公安局获悉,经过初步调查了解,目前此事还不构成立案侦查的条件,警方无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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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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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 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 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编辑:鸣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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