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毒品!河南 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郑州晚报佚名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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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26”是国际禁毒日,昨天上午,河南省高院从全省法院去年以来审结的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例对社会公布,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提醒大家远离毒品。

“6·26”是国际禁毒日,昨天上午,河南省高院从全省法院去年以来审结的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例对社会公布,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提醒大家远离毒品。

案例1 两人因贩卖运输9.8公斤海洛因获刑

刘同安经他人介绍与杨会芳认识后,多次联系杨会芳购买海洛因。

2013年6月至9月,刘同安通过现金交易或向杨会芳汇款,在昆明向杨会芳购买海洛因3次共计28块重约9800克。

刘同安安排张官杰、刘彦军(均已判刑)驾车将所购海洛因运回漯河市。刘同安接收海洛因后贩卖给程中伟、张占生(均已判刑)等人。

此案经漯河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同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会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自己吸毒受指责,强迫妻子也吸毒

田明恩2008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2015年10月至12月,田明恩因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其妻李某芳指责。为此,田明恩殴打李某芳及其儿子刘某帅,多次强迫李某芳吸食毒品。另查明,2015年11月8日,田明恩还实施盗窃,窃得物品价值共计2022元。

法院审理认为,田明恩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据此,法院以强迫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案例3 建网站引诱他人吸毒

2014年七八月份,许银花注册建立“唐会”网站,为吸毒人员提供视频吸毒、聊天交流、游戏平台。建立网站后,许银花授权杨佳兴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授权李云燕负责打理网站、管理网站聊天室。许银花、李云燕、杨佳兴均发起过集体视频吸毒。截至案发,该网站发展的会员已遍布全国。

法院审理认为,许银花开设吸毒网站,引诱他人吸毒,李云燕、杨佳兴明知许银花开设的是吸毒网站仍积极参与并为许银花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且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许银花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云燕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佳兴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4 替人走私运毒乘火车被抓

2015年10月21日,周克珍、周克兰受雇携带毒品由缅甸前往驻马店市。次日,二人从昆明乘坐K338次列车前往驻马店。列车运行至湘潭至长沙区间,乘警将周克珍、周克兰抓获,并当场从二人携带的两双花色凉拖鞋鞋底夹层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共计614.455克。经鉴定,周克珍携带两块毒品,分别净重148.572克和149.053克,海洛因含量均超过60%。周克兰携带两块毒品,分别净重157.993克和158.837克,海洛因含量均超过62%。

法院审理认为,周克珍、周克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进入国境,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周克珍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判处周克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5 依法惩处零包贩卖毒品犯罪

2015年6月至12月,郭全胜在家中先后10次向吴晨龙和方樊贩卖毒品,每次0.5克至50克不等。公安人员抓获郭全胜后,从其身边缴获甲基苯丙胺106.47克。杨建苹从郭全胜处购买100余克甲基苯丙胺后,单独或伙同胡鹏太分7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赵某、陈某、刘某等人,每次0.85克至20克不等。公安人员抓获杨建苹和胡鹏太时,从其二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9.54克。

2015年12月20日至23日,吴晨龙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陈某、刘某等人出售毒品,每次0.5克。12月23日,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时,从其身边查获甲基苯丙胺2.55克。2015年8月至12月,杨勇、方樊单独或结伙先后5次向王某、杨某等人贩卖毒品,每次6克至10克不等。公安人员抓获方樊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5克。

2015年10月至12月间,刘秋洋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毒品,每次1至2克不等。公安人员抓获刘秋洋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4克。

法院审理认为,郭全胜、杨建苹、胡鹏太、吴晨龙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杨勇、方樊、刘秋洋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7人15年至5年不等的刑期。

目前,该案正在南阳中院二审中.

编辑: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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